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有限合伙企業財產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環球網校提供有限合伙企業財產)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謂有限合伙人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是指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對外進行權利質押。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是有限合伙人的財產權益,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可以對該財產權利進行一定的處分。
有限合伙人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出質,產生的后果僅僅是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存在變更的可能,這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基礎并無根本的影響。
因此,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財產份額的岀質。但是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可以對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出質作出約定,如有特殊約定,應按特殊約定進行。
2、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這是因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并不影響有限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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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當依法進行:
一是要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轉讓;
二是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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