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有限合伙人權利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有限合伙人權利”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有限合伙人權利
1、有限合伙冬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環球網校提供有限合伙人權利)《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為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對外交易行為,有限合伙人并無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權,有限合伙人與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時,一般不會損害本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
有限合伙協議可以對有限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企業之間的交易進行限定,如果有限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則必須按照約定的要求進行。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應當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約定。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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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與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應當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約定。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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