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
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
(環球網校提供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食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由此,有限合伙人清償其債務時,首先應當以自有財產進行清償,只有自有財產不足清償時,有限合伙人才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進行清償,也只有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人民法院才可以應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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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1、某產業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合伙企業,其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擔任該基金總經理
B.參與選擇承辦該基金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C.依法為該基金提供擔保
D.對該基金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擔任該基金總經理);(2)選項BCD:不視為執行企業事務。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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