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安全生產法總復習7
第六節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lesson$
□1、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要求
違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培訓和資格: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 安全生產法要求 |
違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
| 培訓和資格: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使生產經營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
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有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若干安全生產保障: “三同時”;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在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對于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對安全設備還必須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以保證正常運轉,應當做好維護、保養、檢測的記錄; 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人使用; 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場所的條件 (見上題) |
(見上題) |
|
危險物品和危險作業: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
未經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根據違法所得的數額,處以一定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發包與出租: 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在承包、承租時,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
| 交叉作業: 兩個以上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有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各方要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管理人員進行檢查與協調 |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免除或減輕事故責任: 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負的責任 |
協議無效;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安全生產條件的具備: 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予以關閉;并同時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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