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三章年度增值稅的清算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一》第三章年度增值稅的清算”以下內容分享增值稅的相關知識點,具體稅法一增值稅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年度增值稅的清算
(環球網校提供年度增值稅的清算)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占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
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后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并就地補繳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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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關于總分機構納稅人增值稅的具體規定涉及航空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鐵路運輸企業。
政策共性:
增值稅1各交各稅;增值稅2匯總納稅;
分支機構按月預繳;
總機構按季匯總(增值稅納稅期限是一個季度);
年終清算(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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