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一章節(17)
二、仲裁制度的基本內容
1、仲裁委員會屬于民間組織,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有沒有隸書關系。
2、仲裁庭做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結果制作裁決書。仲裁庭根據多數仲裁員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管轄)。
5、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例題1】下列有關仲裁事項的表述中,不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申請仲裁的當事人必須有仲裁協議
B、仲裁庭根據多數仲裁員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C、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機構強制執行
D、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消或不予執行的,該仲裁協議失效
答案:BC
【例題2】下列有關判決和裁定區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主要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
B、判決是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而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階段
C、判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而裁定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D、一審判決可以上訴,而裁定一律不準上訴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判決和裁定的區別。(1)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裁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2)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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