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一章節(16)
第五節 民事訴訟與仲裁制度
一、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合議庭由三個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的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且少數意見應當如實記入評議筆錄。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適用于審判人員和人民陪審員以外,還可以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并非每一案件必須經過兩審,這主要指如下情況:(1)如果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當事人不上訴或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以及一審經過調解結案,不發生二審程序,一審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另外,對于二審終審制,法律另外規定了再審制度予以補充,如果當事人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的,可在兩年內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判決、裁定的執行。
5、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當事人起訴除了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沒有事先或事后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協議;(2)當事人沒有就同一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6、法院的判決與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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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判決 |
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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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
1、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 2、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一個案件一個判決; 3、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4、一審判決可以上訴,上訴期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 |
1、解決程序問題; 2、發生于訴訟的各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 3、書面、口頭形式都可以;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上訴期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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