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匯票法律制度詳解(二)
二、背書
(一)背書的形式
1、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的名稱;
(2)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解釋: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舉例:A向B簽發一張票據,并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但是B背書轉讓給c,此時的背書行為僅僅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并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當C提示付款被拒絕時,不能向A行使追索權。
提示: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舉例:A向B簽發一張票據,B背書轉讓給c,并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但是c背書轉讓給D,當D被拒絕付款的,不能向B行使追索權。
4、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5、部分背書、多頭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例題1】下列關于票據文義記載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有( )。
A、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B、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C、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的,通過貼現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
D、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ABD
解析:根據規定,對于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B錯誤。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將產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該匯票無效
B、該背書轉讓無效
C、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D、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C
(二)背書連續(P504)
1、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的,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
2、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稅收、繼承、贈與)取得匯票的,只有取得匯票的人依法舉證,表現其合法取得匯票的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就可以享有票據權利。
環球網校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網上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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