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一章法律淵源
法律淵源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環球網校提供法律淵源)
2、.法律(僅次于憲法)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
3、法規
(1)行政法規(僅次于憲法、法律):由“國務院”制定
(2)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4、規章
(1)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委及其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章:由“省級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5、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6、國際條約和協定
解釋:我國的法律淵源均表現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
考生應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機關及其效力等級:(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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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2016年新增)
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016年新增)
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2016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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