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一章第三節稅收法定原則
【摘要】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于10月15日-16日舉行,報名時間4月1日-30日開始,現備考已開始,現在處于注冊會計師備考階段,環球網校為了考生更好的學習特發布“2016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一章第三節稅收法定原則”,以下是為考生整理的《稅法》第一章稅法總論知識點,環球網校會及時更新內容,供注冊會計師考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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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原則
一、稅法的原則(環球網校提供稅收原則)
(一)基本原則
1.稅收法定原則
也稱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
稅收法定主義貫穿稅收立法和執法的全部領域,其內容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
(1)稅收要件法定主義——立法角度
①國家對其開征的任何稅種都必須由法律對其進行專門確定才能實施;
②國家對任何稅種征稅要素的變動都應當按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
③征稅的各個要素不僅應當由法律作出專門的規定,這種規定還應當盡量明確。
(2)稅務合法性原則——征收程序法定
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過程中要對各個稅種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確規定,既可以使納稅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社會成本,又尊重并保護了稅收債務人的程序性權利,促使其提高納稅的意識;
②要求征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征稅過程中,必須按照稅收程序法和稅收實體法律的規定來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充分尊重納稅人的各項權利。
2.稅收公平原則
一般認為稅收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即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稅收公平原則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則。強調“禁止不平等對待”的法理。
3.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經濟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
前者要求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體制的有效運行,后者要求提高稅收行政效率。
4.實質課稅原則
是指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并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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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法適用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
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一步推論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于稅收行政規章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即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也稱后法優于先法原則,即新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本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比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比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即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即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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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包括三方面內容: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
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
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屬地兼屬人的原則確定)
客體即征稅對象
內容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稅收法律事實分為稅收法律事件和稅收法律行為
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是平等的,對權利享有者的保護,就是對義務承擔者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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