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執業藥師考試: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是執業藥師考試的重點內容,環球網校醫學考試網小編整理如下,望大家牢記。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或者聘其為藥學部門主任。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一)未建立藥事管理組織機構,藥事管理工作和藥學專業技術工作混亂,造成醫療安全隱患和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配備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建立臨床藥師制,不合理用藥問題嚴重,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未執行有關的藥品質量管理規范和規章制度,導致藥品質量問題或用藥錯誤,造成醫療安全隱患和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藥學部門從事藥品購用、調劑或制劑活動的;
(五)將藥品購銷、使用情況作為個人或者部門、科室經濟分配的依據,或者在藥品購銷、使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藥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其情節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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