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第六章判斷題(2)
21.推介資料不屬于發行募集文件的組成部分。 ( )
22.超額配售選擇權這種發行方式只可用于首次公開發行。 ( )
23.回撥機制是指在同一次發行中采取兩種發行方式時,為了保證發行成功和公平對待不同類型投資者,先人為設定不同發行方式下的發行數量,然后根據認購結果,按照預先公布的規則在兩者之間適當調整發行數量。( )
24.累計投標詢價完成后,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大于網下配售數量時,發行人及其保薦人應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 )
25.首次公開發行公司關于進行網上直播推介活動的公告應與其招股說明書摘要(或招股意向書)同Et同報刊登,并在擬上市證券交易所的指定網站次日發布。 ( )
26.收取承銷費用的標準是:包銷商收取的包銷傭金為包銷股票總金額的1.5%~3%;代銷傭金為實際售出股票總金額的1%~1.5%。( )
27.詢價對象應當承諾獲得本次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 )
28.證券經營機構采用包銷方式,若承銷團不能全部售出證券,則承銷商在承銷期結束時自行購入售后剩余的證券。( )
29.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1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作為保薦人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
30.保薦人和發行人終止保薦協議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由發行人發布公告。 ( )
31.發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請期間,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與上市有關的信息。( )
32.保薦人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并提供新更換的保薦代表人的相關資料。( )
33.申請文件受理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 )
34.中小企業板是現有主板市場的一個板塊,其適用的基本制度規范和發行上市標準與現有主板市場有所不同。( )
35.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收購該部分股份。 ( )
36.保薦代表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機構。( )
37.承銷費用一般根據股票發行規模和承銷時間確定。 ( )
38.證券發行后,保薦人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不當行為的,應當督促發行人作出說明并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 )
39.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采用上市保薦制度,但對可轉換公司債券不采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
40.股款收繳結束后,主承銷商應當按照承銷協議的規定,在股票發行結束后的若干天內,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將收繳的股款全額劃人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21.B 22.B 23.A 24.A 25.B 26.B 27.A 28.A 29.B 30.A
31.A 32.A 33.B 34.B 35.B 36.B 37.B 38.A 39.B 4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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