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知識點:代銷金融產品的禁止性行為
【知識點】代銷金融產品的規范和禁止性行為
(一)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采取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2)采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4)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托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5)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托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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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為幫助各位考生備考環球網校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頻道小編整理發布《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知識點:代銷金融產品的禁止性行為供各位考生學習,更多相關信息請關注環球網校。《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知識點:禁止操縱市場
(二)違反代銷金融產品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1)證券公司應當健全客戶回訪制度,明確代銷金融產品的回訪要求,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理不當銷售金融產品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
(2)證券公司應當妥善處理與代銷金融產品活動有關的客戶投訴和突發事件。涉及證券公司自身責任的,應當直接處理;涉及委托人責任的,應當協助客戶聯系委托人處理。
(3)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4)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和適當性原則,避免利益沖突,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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