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有限合伙企業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一、(環球網校提供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人數
(1)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3)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的人數可能發生變化。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二、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三、有限合伙企業協議
有限合伙企業協議是有限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法律文件。
有限合伙企業協議除符合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3)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4)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5)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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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如果普通股合伙人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也用勞務出資,將來該有限合伙企業將難以承擔債務責任,這將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五、有限合伙人出資義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是有限合伙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合伙人未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首先應當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同時還應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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