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重點:工程財務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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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程財務有關的保險規定
目前,我國已開辦的工程保險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和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一)建筑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以土木建筑為主體的工程項目在整個建筑期間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責任的保險。
1. 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2. 保險項目與保險金額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項目包括物質損失部分、第三者責任及附加險三部分。
(1)物質損失。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性工程及物料。這是建筑工程保險的主要保險項目。該部分保險金額為承包工程合同的總金額,也即建成該項工程的實際價格,包括設計費、材料設備費、施工費(人工及施工設備費)、運雜費、稅款及其他有關費用。
2)業主提供的物料及項目。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價格之內的,由業主提供的物料及負責建筑的項目。該項保險金額應按這一部分標的的重置價值確定。
3)安裝工程項目。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機器設備安裝工程項目。該項目的保險金額為其重置價值。所占保額不應超過總保險金額的20%。超過20%的按安裝工程一切險費率計收保費;超過50%則另投保安裝工程一切險。
4)施工用機器、裝置及設備。是指施工用的推土機、鉆機、腳手架、吊車等機器設備。此類物品一般為承包商所有,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價之內,因而作專項承保。該項保險金額應按機器、裝置及設備的重置價值(重新購置同一廠牌、型號、規格、性能或類似型號、規格、性能的機器、設備及裝置的價格,包括出廠價、運費、關稅、安裝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在內)確定。
5)場地清理費。指發生承保風險所致損失后,為清理工地現場所必須支付的一項費用,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價格之內。該項保險金額一般按大工程不超過其工程合同價格的5%,小工程不超過工程合同價格的10%計算。
6)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圍內的,業主或承包單位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工地內已有的建筑物或財產。該項保險金額由雙方共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過該建筑物的實際價值。
7)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是指上述五項范圍之外的其他可保財產。該項保險金額由雙方共同商定。
以上各部分之和為建筑工程一切險物質損失部分的總保險金額。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簿、圖表、技術資料,領有公共運輸執照的車輛、船舶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不能作為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項目。
(2)第三者責任。是指被保險人在工程保險期內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3)附加險。
3. 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4. 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在保險單列明的建筑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自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畢經驗收合格時終止。
(1)建筑期。
1)保險責任的開始有兩種情況:①工程破土動工之日;②保險工程材料、設備運抵至工地時。以先發生者為準,但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生效日期。
2)保險責任的終止也有兩種情況:①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時;②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以先發生者為準且最遲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終止日期。在實際承保中,在保險期限終止日前,如其中一部分保險項目先完工驗收移交或實際投入使用時,該完工部分自驗收移交或交付使用時,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2)試車期。若被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日起,保險責任即告終止。如安裝的是新機器,保險人按保單列明的試車期,對試車和考核期限內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
(3)保證期。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一般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質量保修期一致。從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起算,以先發生者為準。保證期投保與否,由投保人自己決定,需要投保時,必須加批單,增收相應的保費。
(4)保險期限的延長。如工程不能在保險單規定的保險期內完工,經投保人申請并加繳規定的保費后,可簽發批單延長保險期限。
5. 保險費率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費率應分項確定,一般可分為以下幾項:
(1)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場地清理費、業主提供的物質及項目、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各項為一個總的費率,整個工期實行一次性費率;
(2)施工用機器、裝置及設備為單獨的年費率。保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收保費;
(3)保證期費率,是整個保證期一次性費率;
(4)各種附加保障增收費率,也是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
(5)第三者責任險費率,按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計取。
6. 賠償處理
(二)安裝工程一切險
1. 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2. 保險項目與保險金額
(1)安裝項目。這是安裝工程險承保的主要保險項目,包括被安裝的機器設備、裝置、物料、基礎工程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種臨時設施如水、電、照明、通訊等設施。適用安裝工程險保單承保的標的,大致有三種類型:
1)新建工廠、礦山或某一車間生產線安裝的成套設備。
2)單獨的大型機械裝置如發電機組、鍋爐、巨型吊車、傳送裝置的組裝工程。
3)各種鋼結構建筑物如儲油罐、橋梁、電視發射塔之類的安裝和管道、電纜的鋪設工程等。這部分的保險金額的確定與承包方式有關,在采用完全承包方式時,為該項目的承包合同價;由業主投保引進設備時,保險金額應包括設備的購貨合同價加上國外運費和保險費、國內運費和保險費、關稅和安裝費(人工、材料)。
(2)土木建筑工程項目。指新建、擴建廠礦必須有的工程項目。保險金額應為該工程項目建成的價格,包括設計費、材料設備費、施工費、運雜費、稅款及其他有關費用。該項保險金額不能超過安裝工程一切險金額的20%,超過20%時,應按建筑工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超過50%時,則需單獨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
(3)安裝施工用機器設備。保險金額按重置價值計算。
(4)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保險金額可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商定,但最高不能超過其實際價值。
(5)清理費用。此項費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自定并單獨投保,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價內。保險金額對大工程一般不超過其工程總價值的5%;對小工程一般不超過工程總價值的10%。
以上各項之和即可構成安裝工程保險物質損失部分總的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可以以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造價確定投保金額。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的確定同建筑工程一切險。
3. 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4. 保險期限
(1)安裝期。
1)保險責任的開始。在保險單列明的起始日期前提下,實際保險責任的開始有兩種情況:①投保工程動工之日;②保險財產運到施工地點。以先發生者為準,但不得超過保單列明的生效日。
2)保險責任的終止,也有兩種情況:①安裝完畢簽發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時終止;②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最晚終止日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終止日期。在實踐中,工程的安裝一般分期或分項進行,尤其是大型項目。因此,對于在保險期限內提前驗收移交或實際投入使用的部分項目,則在驗收完畢或實際投入使用時對該部分的責任即告終止。
(2)試車考核期。是指工程安裝完畢后的冷試、熱試和試生產。其長短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商定或根據工程合同上的規定來決定,并在保單上列明。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費。對于試車考核期內,因試車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若保險設備是使用過的,則自試車之時起,保險人的責任終止。
(3)保證期。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一般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質量保修期一致。保證期自工程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使用時開始,以先發生者為準。工程提前完工,則從該日起算加上規定的月份數至該期限的最后一天終止;如按時完工,則按保單上規定的日期終止。要注意的是,對舊的機器設備,一律不負責試車,也不承保保證期責任。試車一開始,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保險期限的延長。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有關規定相同。
5. 保險費率
同時,還應注意,安裝工程險的費率與建筑工程一切險基本相同,只是對試車期設定單獨費率,是一次性費率。
(三)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1. 投保人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施工單位,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
2. 保險范圍
3. 保險金額
4. 保險期限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5. 保險費率
施工單位和保險公司雙方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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