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違約相關知識點整理
【摘要】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試時間確定為:10月15日、16日,環球網校造價工程師考試頻道小編總結: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違約相關知識點整理,幫大家更好的做好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試備考工作。2016年造價工程師考試備考的路上,你并不孤獨,堅持到底,我們將一直與您同在。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違約金;
(5)定金。
繼續履行
違反金錢債務時的繼續履行;違反非金錢債務時的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規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賠償損失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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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提示】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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