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臨時執業人員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3-07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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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造師臨時執業人員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得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人員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辦市[2013]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總后營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加強對取得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人員的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人員,年齡不滿60周歲且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并進行延續注冊的,可參照《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繼續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其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執業管理和繼續教育等,參照注冊建造師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臨時執業證書注銷的,不予辦理重新注冊。
二、符合條件的取得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人員,應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并向單位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沒有申請延續注冊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2013年2月27日(含)前已經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可執業至該項目竣工。
對于近五年內負有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責任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人員,不予延續注冊;近五年內負有一般質量安全事故責任或有一般違法違規行為或信用檔案中有其他不良行為記錄的人員,應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情況的相應材料。
三、自2013年2月28日(含)起,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取得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的人員作為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認可的注冊建造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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