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社會工作者綜合能力重點:醫療保障政策法規
9.4.4醫療保障政策法規
9.4.4.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指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交費辦法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指出,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該決定確立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辦法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9.4.4.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籌資標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在這種籌資機制之下,參加合作醫療的個人、他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及政府具有不同的繳納資金的責任。按照該意見的要求,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籌資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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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不應低于10元,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相應提高繳費標準。②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給予適當扶持。扶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類型、出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
③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體補助標準和分級負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①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進行管理。
②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農民個人繳費及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原則上按年由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在鄉(鎮)設立的派出機構(人員)或委托有關機構收繳,存入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地方財政支持資金,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劃撥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各地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和資金到位等情況核定,向省級財政劃撥。
③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
④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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