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電氣工程師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2
第二章 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
第八條 凡在國家建設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均應當委托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 委托工程設計業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已獲批準;
(二)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工程勘察業務可以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需要進行委托。
第十條 委托方應當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且與其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相符的承接方。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可以通過競選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進行。競選委托可以采取公開競選或邀請競選的形式。建設項目總承包業務或專業性工程也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以國家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按建設部建設項目分類標準規定的特、一級的建設工程項目、標志性建筑、紀念性建筑、風景區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響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業務鼓勵通過競選方式委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委托方原則上應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業務委托給一個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證整個建設項目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將設計業務按技術要求,分別委托給幾個承接方。委托方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業務分別委托給幾個承接方時,必須選定其中一個承接方作為主體承接方,負責對整個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總體協調。實施工程項目總承包的建設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承接部分設計業務的承接方直接對委托方負責,并應當接受主體承接方的指導與協調。
委托勘察業務原則上按本條前兩款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委托方應向承接方提供編制勘察設計文件所必須的基礎資料和有關文件,并對提供的文件資料負責。
第十五條 委托方在委托業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程序進行勘察設計;
(三)不執行國家的勘察設計收費規定,以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支付勘察設計費或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勘察設計費;
(四)未經承接方許可,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或將承接方專有技術和設計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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