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電氣工程師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部長令第65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已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經第一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行為,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維護市場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以下簡稱設計市場)活動,是指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委托、承接及相關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國家對設計市場實行從業單位資質、個人執業資格準人管理制度。
第四條 從事設計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鎖、壟斷設計市場。
第五條 從事勘察設計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必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先設計后施工的程序,保證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質量。
未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文件。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設計市場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設計市場活動及其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或投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設計市場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專業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能劃分,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對本專業設計市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設計市場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專業部門,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能劃分,配合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對本專業設計市場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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