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原理的復習要點第四章4-1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
4.1城市規劃的編制的層次以及各層次規劃之間的關系
1.城市規劃編制的層次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2.總體規劃
包括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
3.詳細規劃
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設計。
4.城市總體規劃工作框架
4.02總體規劃綱要
主要任務: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
4.03總體規劃
1.主要任務:根據城市規劃綱要,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容量和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鄉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并保證城市每個階段發展目標、發展途徑、發展程序的優化和布局結構的科學性,引導城市合理發展。
2.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規劃一般為5年。
4.04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1.主要任務: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妥善處理各城鎮之間,單個或數個城鎮與城鎮群體之間以及群體與外部環境之間關系,以達到地域經濟、社會、環境效益最佳的發展。
2.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
4.05分區規劃
主要任務: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的規劃安排,為詳細規劃和規劃管理提供依據。
4.06詳細規劃
主要任務:以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劃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他規劃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做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定設計。
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4.07城市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
1.城市規劃應遠近相結合
2.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3.環境保護
4.節約用地,合理用地
5.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及城市傳統風貌
6.安全防患
7.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4.08制定城市規劃應遵循的原則
1.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2.協調城鎮建設與區域發展的關系
3.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功能的提高
4.合理和節約利用土地與水資源
5.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6.正確引導小城鎮的建設和發展
7.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8.加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
9.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
10.增強城市抵御各種災害的能力
4.09城市規劃中的調查內容和主要方法
1.調查內容
(1)區域環境調查:
a.城市化水平:城鎮和人口的數量;城市化水平的歷年變化;農村各行業勞動力、勞動生產率的變化和發展可能;耕地總量的歷史變化;剩余勞動力的數量、流動方向;城鎮建設投資的數量及增加量。
b.城鎮體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特征和其影響范圍的作用、地位;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結構狀況;各城鎮地位、社會經濟發展、主導產品、產業;市域交通供給水平、利用率。
(2)歷史環境調查:
體現在社會環境和物質環境兩個方面。
(3)自然環境調查:
自然地理、自然氣象、自然生態。
(4)社會環境調查:
人口、社會組織和結構、家庭、政府、企業和社區。
(5)經濟環境調查:
整體經濟狀況、各產業部門、土地、建設資金。
(6)城市土地使用。
2.主要方法
(1)現場踏勘和觀測;(2)問卷和抽樣調查;(3)訪談和座談會;(4)文獻分析。
4.10風向
風是地面大氣的水平移動,由風向、風速表示。
4.11工程地質條件
土質與地基承能力
直接關系到城市建設的安全。
4.12滑坡與崩塌
滑坡是由于滑坡體沿一定滑動面向下滑動而造成的,不穩定的滑坡體及其下滑方向不宜作為城市建設用地;
4.13地震
1.強震區不宜建設城市。
2.按照地震烈度的等級,分別制定不同的規劃措施、工程措施。
4.14水文地質條件
地下水過量開采,地下水位下降,會形成“漏斗”,造成水質污染,嚴重的還會造成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陷。
4.15城市規劃中的定性、定量分析的常用方法
1.定性分析
2.統計分析
3.一元回歸
4.模型分析
4.16熟悉城市規劃的分析方法
1.定性分析
2.定量分析
3.空間模型分析
4.17城市規劃中的研究工作與常用方法
1.城市性質的研究
城市類型、依據;方法(定性定量結合)。
2.城市規模的研究
(1)人口規模:綜合平衡法、比例法、區域分配法、環境容量法、回歸分析法。
(2)用地規模。
4.18城市用地的自然評價
1.用地評定的要求
(1)用地評定是城市規劃的一項基礎工作,是為城市總體規劃服務的;
(2)用地評定主要以自然條件為內容,同時也考慮一些人為的影響因素;
(3)用地自然環境的評定,不應只是各個環境要素單獨作用的總和,而是要從環境意義上考慮文化相互的作用關系,綜合地鑒定其利弊。
(4)用地評定要因地制宜。
2.用地評定的內容
以用地為基礎,綜合與之相關的各項自然環境條件的優劣,來鑒別各種用地是否符合規劃與建設的需要。通常按自然環境條件優越程度,適應城市設施建設需要分成三類用地。
4.19城市用地的標準
國際除制定了一個比較科學、完整、系統的用地分類體系外,還對建設用地制定了相應的標準。該標準包括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和建設用地結構3部分內容。
1.關于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
國際根據我國地理跨度大、南北日照間距不同、城市規模大小不一、市政公共設施水平相差懸殊等情況,分4個級別(?,60.1~75.0m2/人;?,75.1~90.0m2/人;?,90.1~105.0m2/人;?,105.1~120.0m2/人)提出了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準按60~120m2進行控制的指標體系。在使用時,可根據城市現有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按照城市所符合指標級別和規劃指標,不能跳級發展,更不能簡單采用某個數據(如人均100m2指標),從而限制了城市在用地上攀比和貪大的傾向。
同時應當指出的是,該國標是根據我國20世紀80年代的經濟水平、城市發展狀況等背景提出的,僅僅是適用于初步小康水平的國家標準,同國外一些城市相比,我國人均用地屬于較低水平。正是從我國資源短缺、需要切實保護耕地出發,才強制規定了較低的用地水平。
2.關于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國標規定的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用地的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應符合居住用地18.0~28.0m2、工業用地10.0~25.0m2、道路廣場用地7.0~15.0m2、綠地大于等于9m2的要求,特殊情況時可以適當調整。
3.關于建設用地結構
國標規定的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用地的用地結構應符合居住用地20%~32%、工業用地15%~25%、道路廣場用地8%~15%、綠地8%~15%的要求。
4.20城市用地的建設條件評價
1.建設現狀條件
指城市現存的各項物質內容的構成形態與數量的狀況。
(1)城市用地布局結構方面;
(2)城市設施方面;
(3)社會、經濟構成方面。
2.工程準備條件
地形改造、防洪、改良土壤、降低地下水位、防止滑坡等。
3.基礎設施條件
即七通一平及經濟地理條件、交通運輸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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