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二章節(7)
3、合伙人的個人債務清償(重點)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解釋:如果其他合伙人同意債權人加入合伙,則可以將債務人的份額轉給債權人讓他成為新的合伙人,法律是允許的。
【例題】江某是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事務執行人,欠羅某個人債務7萬元,羅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業7萬元。后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中,羅某要求以其對江某的債權抵銷其所欠合伙企業的債務,各合伙人對羅某的這一要求產生了分歧。下列哪種看法是正確的?
A、江某的債務如同合伙企業債務,羅某可以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B、江某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羅某不得以個人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債務
C、若江某可從合伙企業分得7萬元以上的財產,則羅某可以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D、羅某可以抵銷其債務,但江某應分得的財產不足7萬元時,應就差額部分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B
解析:(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本題選B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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