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詳解(九)
第七節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一、納稅保證
(一)納稅保證人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納稅擔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
1.有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被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追究過法律責任未滿2年的。
2.因有稅收違法行為正在被稅務機關立案處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3.納稅信譽等級被評為C級以下的。
4.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地、州)沒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地、州)的企業。
5.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6.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聯關系的。
7.有欠稅行為的。
(二)納稅擔保范圍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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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納稅擔保時限
1.納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保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同意方為有效。納稅擔保從稅務機關在納稅擔保書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保證期間為納稅人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即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為15日,即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及滯納金。
【經典例題】下列單位或個人可以成為納稅保證人的有( )。
A.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聯關系的
B.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沒有住所的自然人
C.納稅信譽等級被評為B級
D.有欠稅行為的
【答案】C
二、納稅抵押
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一)可以抵押的財產(共五項)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財產。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財產:(共八項)
1.土地所有權
2.土地使用權,上述抵押范圍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其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抵押。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
8.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財產。
(三)抵押辦理程序
(4)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在15日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抵繳稅款、滯納金。
納稅擔保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在15日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抵繳稅款、滯納金。
三、納稅質押
納稅質押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四、法律責任
1.納稅人、納稅擔保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非法為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實施虛假納稅擔保提供方便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造成應繳稅款損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未繳、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環球網校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網上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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