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票據法的一般理論詳解(1)
一、票據的概念
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票據是一種可轉讓的證券,必須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
二、票據法律關系
1、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關系是因為票據行為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的基礎關系是簽發票據的原因(前提),它屬于民法上的法律關系。
提示: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響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
2、票據權利與民事權利(重點)
(1)票據當事人簽發、取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只要該票據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據關系就是有效的。
(2)《票據法》第18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失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例題】甲、乙簽訂了買賣合同,甲以乙為收款人開出一張票面金額為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預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丙。后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該合同。下列關于甲的權利主張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是( )。
A、甲有權要求乙返還匯票
B、甲有權要求丙返還匯票
C、甲有權請求付款銀行停止支付
D、甲有權要求乙返還5萬元預付款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基礎關系與票據關系。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這就是說,如果票據當事人違反《票據法》的上述規定而簽發、取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該票據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據關系就是有效的;該票據關系的債務人就必須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對票據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而不得以該票據沒有真實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為由而進行抗辯。本題中,甲是不能對抗丙的,但是可以要求乙返還與票據金額相當的預付款。
3、票據法律關系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由主體(即當事人)、內容和客體三大要素所構成。
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總括而言,該等當事人有出票人(亦稱發票人)、持票人、承兌人、付款人、受款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例題】甲簽發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給乙。下列有關票據關系當事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兌申請人
D、承兌銀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環球網校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網上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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