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反壟斷法律制度詳解三
三、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的經營者為了取得市場的支配地位,獲取優勢,限制或者排除市場競爭而達成的協議。
1、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5)聯合抵制交易。
2、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價格;(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例題】下列協議中,哪些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壟斷協議?
A.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B.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C.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D.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答案:AB
解析:《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五)聯合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所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B兩項。
3、對壟斷協議的豁免制度
(1)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獲得豁免:
①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②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③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④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⑤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2)除上述條件外,經營者同時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提示:經營者可能是統一領域當中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也可能是不同階段上,本身不存在競爭關系的經營者,比如買者與賣者之間的串通聯合。在特定情況下,壟斷協議的實施主體也可能是行業協會等經營者的團體。
環球網校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網上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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