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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欠稅公告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含政策解讀)

更新時間:2025-12-04 09:31:17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瀏覽41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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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欠稅公告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稅收征管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推進,《辦法》與稅收征管實踐不適應之處日益凸顯。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欠稅公告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含政策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欠稅公告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稅收征管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推進,《辦法》與稅收征管實踐不適應之處日益凸顯。

官方通知詳情如下:

欠稅公告辦法

欠稅公告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機關的欠稅公告行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督促納稅人自覺繳納欠稅,防止新的欠稅的發生,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以下簡稱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包括:

(一)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四)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一并公告。

稅務機關對本條規定的欠稅及稅款滯納金數額應當及時核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告機關為欠稅所屬的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

第四條 公告機關應當按月在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告納稅人的欠稅情況。根據需要,可以在電子稅務局、辦稅場所、新聞媒體等渠道公告納稅人的欠稅情況。

視情節輕重,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對部分納稅人欠稅情況予以曝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在官方網站提供其管轄范圍內的欠稅公告查詢服務。

第五條 欠稅公告內容如下:

(一)企業或者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者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繳稅費種、欠稅所屬期、欠稅金額、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金額、欠繳日期、公告機關;

(二)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者姓名、納稅人識別號、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繳稅費種、欠稅所屬期、欠稅金額、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金額、欠繳日期、公告機關;

(三)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欠繳稅費種、欠稅所屬期、欠稅金額、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金額、欠繳日期、公告機關。

第六條 公告機關應當在公告前將擬公告內容推送至納稅人進行確認,納稅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納稅人認為擬公告內容存在信息錄入、計算錯誤的,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告機關提出異議處理,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告機關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欠稅公告內容與稅務信息系統載明的數據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反饋納稅人;異議成立的,公告機關及時更正欠稅公告內容。

納稅人在期限內確認、逾期未確認或者異議處理完成的,公告機關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七條 欠稅公告應當經公告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欠稅情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不公告:

(一)破產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但尚未入庫的稅款、稅款滯納金;

(二)已宣告破產、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的,經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銷其法人資格企業的稅款、稅款滯納金;

(三)破產重整、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在依法受償后,依據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未獲清償的稅款、稅款滯納金。

欠稅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不予公告。

第八條 納稅人已繳清公告所列稅款、稅款滯納金,或者因登記信息變更等導致欠稅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公告機關于次月發布欠稅公告時更新相關內容。

欠稅公告發布后,納稅人認為欠稅公告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欠稅公告程序違法的,可以書面向公告機關提出異議,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告機關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欠稅數據來源、公告流程等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反饋納稅人;異議成立的,公告機關及時更正欠稅公告內容。

第九條 公告機關公告納稅人欠稅情況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并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欠稅管理。欠稅發生后,除依照本辦法公告外,應當依法催繳并嚴格按日計算加收稅款滯納金,直至實施強制措施、強制執行清繳欠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欠稅公告代替強制措施、強制執行等法定措施的實施,干擾清繳欠稅。公告機關應當指定部門負責欠稅公告工作,并明確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責任。

稅務機關將欠稅公告與納稅繳費信用聯動管理,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 公告機關應公告不公告,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上級稅務機關除責令其改正外,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理處分。

第十二條 與欠稅公告相關的資料應當列為稅收征管資料檔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欠稅公告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肚范惞孓k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布、第44號修改)同時廢止。

關于《欠稅公告辦法》的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提升欠稅管理工作質效,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總局制定了《欠稅公告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相關背景

《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布、第44號修改,以下簡稱《辦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推動依法誠信納稅、保障國家稅收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稅收征管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推進,《辦法》與稅收征管實踐不適應之處日益凸顯。為深入推進數字化轉型條件下的稅費征管“強基工程”,進一步提升欠稅管理工作水平,充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稅務總局對《辦法》進行了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考慮

(一)進一步規范稅務執法。重點明確欠稅公告流程、審批權限及責任主體,細化公告內容要素,進一步規范公告程序和內容,確保公告行為于法有據、程序正當、內容準確。

(二)進一步發揮欠稅公告作用。統一公告渠道,優化公告時效,確保欠稅信息按月更新。將欠稅公告與納稅繳費信用聯動管理,增強稅法遵從的剛性約束。

(三)進一步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堅持為民便民理念,增加納稅人救濟渠道,異議成立的,公告機關及時更正或撤銷公告內容。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欠稅公告辦法》共14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內容;增加公告前推送納稅人確認及異議處理流程,對于公告內容納稅人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告機關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核實,異議成立的,及時更正欠稅公告內容。

(二)調整公告范圍。明確“欠繳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應當公告。

(三)統一公告機關。將原來由省、市、縣三級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狀態、欠稅金額大小等分層級公告修改為由欠稅所屬的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公告。

(四)統一公告頻次。將公告頻次統一為按月公告。

(五)統一公告渠道。方便社會公眾了解欠稅信息,規定公告機關在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告納稅人欠稅的情況,根據需要還可通過其他渠道另行公告。同時,新增各省稅務機關在官方網站提供其管轄范圍內的欠稅公告查詢。

(六)規范公告內容。提升內容的完整性,便于社會公眾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公告中增加“欠稅所屬期”、“欠繳日期”等。

(七)優化不公告范圍。與公司法、企業破產法銜接,優化可不公告情形,將破產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但尚未入庫的稅款、稅款滯納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獲清償的稅款、稅款滯納金納入可不公告的范圍。

(八)及時更新機制。納稅人已繳清公告所列稅款、稅款滯納金,或者因登記信息變更等導致欠稅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公告機關于次月發布欠稅公告時更新相關內容。

此外,還增加了加強欠稅公告與納稅繳費信用聯動管理等規定,并作了其他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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