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44):買受人破產
更新時間:2019-05-16 13: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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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匯總
|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 | (1)買受人破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原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受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期限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買受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2)買受人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可以依據規定主張取回標的物。 (3)出賣人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的情形: ①買受人已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 (4)未能取回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依法主張買受人繼續支付價款、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對因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未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買受人管理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導致出賣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出賣人可以主張作為“共益債務”(全額隨時)清償 |
| 管理人決定解除 | (1)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出賣人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主張取回買賣標的物。 (2)出賣人取回買賣標的物,買受人管理人主張出賣人返還已支付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取回的標的物價值明顯減少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可從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中優先予以抵扣后,將剩余部分返還給買受人。 提示:對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不足以彌補出賣人標的物價值減損損失形成的債權,出賣人可以主張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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