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24):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收購
更新時間:2019-05-09 14: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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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匯總
1.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規定
(1)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情形:
①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持續;
②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③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④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監高”的情形。
(2)被收購公司的“董、監、高”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
2.協議收購中的義務
| 在過渡期內 | 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公眾公司董事會 提示: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 |
| ■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被收購公司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 |
3.持股權益披露情形
(1)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2)通過協議(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在公眾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超過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
(3)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
例每增加或減少5%(即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每達到5%的整數倍時)。
|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 | 2日內編制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報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時通知該公眾公司 |
| 至披露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 |
4.要約收購
(1)收購人自愿以要約方式收購公眾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2)收購人向公司全體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日前6個月內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3)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后2日內,收購人應當披露本次要約收購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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