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藥企商業行賄 兩年內禁止向醫院售藥
藥企及其代理人,五年內2次進入商業賄賂“黑名單”,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這是最新出爐的《福建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中的規定,本實施辦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福建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將進一步完善健全。五種情形被列入醫藥購銷“黑名單”據省衛計委有關人士介紹,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行為,制止非法交易活動,打擊商業賄賂行為,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以下單位和個人:福建省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與福建省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交易的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人(以下簡稱“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采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品廉潔購銷合同》。辦法指出,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依法判處刑罰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并依紀依法作出相關處理的;因行賄行為被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本實施辦法施行前,醫療衛生機構與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人,已經發生購銷行為但尚未簽訂廉潔購銷合同的,應當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補簽工作。而對被原省衛生廳列入我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仍在處罰期內的企業,尚未到期的不良記錄繼續有效,直到原期限到期為止。本實施辦法執行后,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次數做累計處理。不良記錄在省衛計委政務網可查省衛生計生委將建立我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以下簡稱“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不良記錄名單在省衛生計生委政務網站上公布,并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
省衛生計生委應當在查處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工作完成或在核實工作完成5個工作日內,將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在福建省衛生計生委政務網站公布。公布內容包括: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名稱、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責任人員姓名和職務、違法事由、有關判決和處罰決定書文號、列入不良記錄的起止日期等信息。省衛生計生委在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公布后1個月內報國家衛生計生委。
同時,根據省衛生計生委政務網站公布的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以及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網站轉載各省公布的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對相關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作如下處理:
對一次列入我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后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對一次列入其他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自不良記錄名單公布之日起兩年內,省級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評標時,應給予相應減分。全省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在招標、采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
對五年內二次及以上在全國范圍內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自最新列入不良記錄的公布之日起,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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