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執業藥師考試輔導:藥品管理法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是專門規范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法律。原《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原法)自1985年7月1日起實施以來,對于保證藥品的質量,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打擊制售假藥、劣藥,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對外開放的逐步擴大,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藥品監督管理制度在原法中未作規定;(2)原法對違法行為規定的處罰過輕,措施不力,不足以打擊制售假藥、劣藥等違法行為;(3)藥品管理體制和執法主體發生變化。上述情況使得1985年的藥品管理法的有些規定不能完全適應現實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修改、完善藥品管理法。
自1999年7年起,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真的進行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經國務院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于2000年8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這個草案經過人大常委會3次審議。2001年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藥品管理法分為十章共106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藥品生產企業管理;第三章藥品經營企業管理;第四章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第五章藥品管理;第六章藥品包裝的管理;第七章藥品的價格和廣告管理;第八章藥品監督;第九章法律責任;第十章附則。
由于藥品監督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藥品管理中出現的不少問題已成為社會的熱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務院議案的基礎上,作了較大的修改,增加了不少內容。舊法只有六十條,國務院提出的議案共八十六條,比舊法增加了二十六條。修改后的藥品管理法在議案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二十條,內容更全面了。這必將對規范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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