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代表:建議制定藥房法,執業藥師轉型醫務工作!
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公開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1591號建議的答復,針對張代表提出的“關于執業藥師轉型醫務工作及制定國家藥房法的建議”已作出最新答復,事關執業藥師工作轉型,趕快一起來看看吧。
一、全國代表:制定藥房法
我國執業藥師制度建立于1994年,目前醫生、護士的職業行為分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護士條例》進行規范,而藥師執業尚無法可依。2003年執業藥師法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2022年底藥師法草稿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張代表之前提出建議:“目前藥店的經營模式不符合醫改需求。”如果未來的處方外流到院外的社會藥房,按照處方藥銷售模式,市場只能依靠價格戰和買贈活動進行競爭,這種模式完全背離了合理用藥的理念,也使得執業藥師淪落成一名地道的藥品營業員,而不是一名醫療工作人員,也做不到真正指導患者用藥,更談不上合理用藥。
1、社會合作式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應當順應時代潮流和人民群眾的健康需求,推動藥品零售行業轉變經營模式,建立專業藥房供藥師服務,形成醫師、藥師、護師等多學科跨專業組成的社會合作式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將機構管理條例上升為醫院法、長期護理院法、藥房法三者相互支撐的醫療保障法律結構。
2、健康服務中心覆蓋
以社區藥房為基礎建設廣泛覆蓋、低成本和機制靈活的小微健康服務中心覆蓋網絡,在社區用藥管理服務方面與現有的醫療機構形成充分的互補和競爭,通過充分互補和競爭,不僅解決買藥難用藥貴的問題,更需要解決社區老年多重用藥引起的門診率和住院率升高問題。
3、確立國家藥房法立法程序
確定國家藥房法立法程序,完成國家層面的醫藥衛生資源重新配置,設立以患者為中心提供藥學服務的藥房經營模式。
4、建立藥療標準體系的藥房法
通過制訂與世界接軌、兼容共通、便利于建立藥療標準體系的國家藥房法。
二、授予執業藥師補充處方權
近日針對代表提出的有關建議,國家醫療保障局就醫保支付方式、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定點零售藥店獲取處方、降低集采藥品價格、藥學服務價格政策等5個點做出了詳細回復。
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加強政策研究,繼續做好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藥品集采等工作,同時積極配合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并借鑒藥學門診等藥學服務技術規范,促進藥房法的制定。
現在很多執業藥師返反饋自己在藥店更像是充當一個售貨員的角色,如果真的藥房法能夠落實和指定,對于執業藥師來說,和醫務工作者一樣收取藥學服務費,是對執業藥師回歸藥學服務本職的強大推動力!藥師們可以期待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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