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須知:疫情防控期間,藥店法律風險防范
1.防疫物資質量風險防范
零售藥店是群眾獲取防疫物資的主要途徑,對防疫、抗疫有著重要作用。因此,零售藥店不得銷售“三無”產品以及過期失效的醫療器械,如假冒偽劣口罩、酒精等。
出現上述情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違法者處以相應的罰款,進而承擔刑事責任。
零售藥店應自覺嚴把質量關,所有商品必須從正規渠道進貨,留有正規票據、檢驗報告等,堅決抵制“三無”產品(包括口罩、酒精等緊缺品種),為群眾提供安全可靠的疫情防控物品。
2.價格市場秩序風險防范
在疫情防控過程中,政府應發揮調控作用,持續健全以市場為主導的價格形成機制。但在利益的驅使下,部分零售藥店出現對疫情防控物品如口罩、酒精等進行市場價格操控,或者大量囤積緊缺商品造成市場短缺,更有甚者,拒不執行當地政府指導價格。
出現上述情況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違規者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防范措施:(1)明碼標價,定期公示商品價格和漲價信息,主動提供銷售憑證(銷售小票或發票);(2)價格合理,賺取適宜利潤。如確有充分漲價的理由,須保留合法透明的票據;(3)積極響應國家號召,不得囤積居奇;(4)堅定、及時的執行當地政府的干預價格。
3.藥店銷售方式風險防范
零售藥店營銷應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衛生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管理,不應迎合疫情期間的各種不實傳聞或謠言,甚至編造、傳播相關信息,夸大不實功效,大肆推銷藥店商品,造成疫情防控物品哄搶及民眾恐慌,達到提高銷售額的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散布謠言,謊報疫情者,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謠言面前,零售藥店應當:(1)加強零售藥店工作人員的科學認知和法律意識;(2)強化零售藥店工作人員的責任感;(3)學習科學正確的防疫知識,傳播正確藥學知識,幫助群眾正確、科學的防疫、抗疫。
4.疫情公共秩序風險防范
對于拒絕實施防護和隔離措施,引發傳染風險的零售藥店及個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處拘留甚至判刑。
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應服從防疫管理,科學防護,有效隔離,同時做好消費者的防范宣傳教育工作,堅守疫情防控工作,對于不聽從藥店防控的顧客,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報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零售藥店工作人員,除了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也應具有良好的應激反應能力,溝通能力和協作能力。在對抗疫情的特殊時期,工作人員不僅要做好內部防護措施,還應教育群眾,積極配合做好防疫、抗疫工作,共同戰勝疫情。
零售藥店是社會健康服務的重要環節,科學專業的服務是健康事業的重要環節,在疫情時期,零售藥店工作人員應切記并嚴格執行藥品經營管理規范,嚴守法律底線,合法經營,堅守疫情防控,做好社會藥學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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