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試行)全文
山西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試行)
晉藥協發〔2016〕1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規定,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承擔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為完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體制,確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質量,提升執業藥師藥學服務能力,更好的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依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適用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目的是使執業藥師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執業技能,認真履行職責,為公眾提供藥學服務。
第三條 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主要負責組織本轄區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條 參加繼續教育是執業藥師的權利和義務。執業單位應鼓勵和支持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
第五條 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并完成規定學分是執業藥師注冊和保留其注冊資格的必備條件。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應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為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和執業注冊提供服務。
第六條 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藥師協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負責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統籌規劃和管理全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建立科學有效的管理體制;
(二)制定全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年度培訓計劃,組織安排課程和編寫教材;
(三)組織落實開展全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四)組織建立科學高效的執業藥師信息化管理系統;
(五)負責在山西省注冊執業藥師的學分確認工作。
第八條 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完善、優化、創新我省繼續教育培訓工作,達到更好更全面完成有效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考察授予三甲醫療機構藥劑科繼續教育培訓基地資質。
(二)開展短期精準繼續教育培訓班,組織以基層骨干藥師為主的執業藥師,分小批次參與我省一流藥學工作崗位的面對面培訓與實踐。
(三)開展全國學術性交流大會,組織優秀的執業藥師參加,進一步提升執業藥師隊伍的整體水平。
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
第九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應根據執業藥師的學歷層次、執業范圍、執業類別和工作崗位等因素,選定不同的教學內容,注重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針對性;繼續教育形式體現有效、經濟、方便的原則。
第十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內容應以藥學服務為核心,以提升執業能力為目標,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藥師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職業道德準則、職業素養和執業規范;
(三)藥物合理使用的技術規范;
(四)常見病癥的診療指南;
(五)藥物治療管理與公眾健康管理;
(六)與執業相關的多學科知識與進展;
(七)國內外藥學領域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
(八)藥學服務信息技術應用知識等。
第十一條 山西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采取面授、網授、函授等多種方式進行,積極探索網絡化培訓方式,提升培訓效率。面授包含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組織開展的面授培訓班、年度研討會和學術會等形式。網授為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網站開展的網絡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鼓勵執業藥師參加各種在職學歷教育學習。攻讀(中)藥學專業的大專、本科、研究生、雙學位課程者,在讀期間可視同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培訓。由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負責考核,考核通過,直接授予學分證書。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執業藥師每年應參加不少于15學分的繼續教育學習。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經考核合格,按每3學時授予1學分。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每三年需參加一次面授教育。執業藥師往年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需進行補修;連續三年未參加繼續教育的執業藥師需按年度補修學習,并需參加一次加強面授班教育。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采取學分登記制,實行電子化管理。考核合格后頒發由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統一印制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證》及學分激活記碼,并登陸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官方網站進行學分激活綁定,作為執業藥師注冊時的繼續教育學分依據。
第十七條 山西省執業藥師藥師協會負責在山西省注冊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的認定,并將其作為在山西省執業藥師注冊的學分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適當收取費用,以補償成本為原則,推動可持續有效繼續教育為目的。
第十九條 執業單位應承擔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所需經費。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期間按在崗對待,其工資福利待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根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參加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學習獲取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二十一條 取得《從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起施行。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繼續教育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山西省執業藥師協會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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