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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2018執業藥師《法規》考點總結

更新時間:2018-05-30 09:37:03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252收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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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

考點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界定和管理部門

1、《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

提示:目錄由“國藥監部門”會同“國公安部門”、“國衛生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2、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未作為藥品生產和使用,具有成癮性或者成癮潛力且易被濫用的物質。

各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處理。

3、管理部門及職責

(1)“國藥監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2)“國藥監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施監督管理。

(3)“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對造成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

考點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5,B)(2016,B)(2016,B)(2017,B)(2017,B)共5分

我國生產及使用的麻醉藥品的品種(27種) 可卡因、蒂巴因、可待因、雙氫可待因、二氫埃托啡、地芬諾酯、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右丙氧芬、氫可酮、氫嗎啡酮、美沙酮、羥考酮、哌替啶、阿片(包括復方樟腦酊、阿桔片)、福爾可定、布桂嗪、嗎啡(包括阿托品注射劑)、乙基嗎啡、罌粟濃縮物(包括罌粟殼提取物、提取物粉)、罌粟殼
我國生產及使用第一類精神藥品種(7種) (1)司可巴比妥(2)氯胺酮(3)哌醋甲酯(4)丁丙諾啡(5)γ-羥丁酸(6)馬吲哚(7)三唑侖
我國生產和使用的第二類精神藥品品種(29種) 巴比妥、異戊巴比妥、戊巴比妥、苯巴比妥、氯硝西泮、地西泮、氟西泮、勞拉西泮、硝西泮、奧沙西泮、阿普唑侖、艾司唑侖、咪達唑侖、甲丙氨酯、格魯米特、噴他佐辛、匹莫林、唑吡坦、丁丙諾啡透皮貼劑、佐匹克隆(包括其鹽、異構物和單方制劑)、布托啡諾及其注射劑、安鈉咖、地佐辛及其注射劑、氨酚氫可酮片、扎來普隆、曲馬多、咖啡因、麥角胺咖啡因片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

【例題-配伍選擇題】

A、曲馬多 B、氯胺酮 C、麥角胺 D、罌粟殼

(1)按麻醉藥品管理的是:(D)

(2)按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的是:(B)

(3)按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是:( A)

考點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

1、生產總量控制: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制定年度生產計劃。

2、定點生產和銷售渠道限制

根據2016年2月《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生產,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1)經批準定點生產的“麻藥、精藥”不得委托加工。

(2)定點生產企業只能將“麻藥和精一藥品”制劑銷售給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以及經批準購用的其他單位。

(3)定點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麻藥和精藥”不得使用現金交易。

考點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2016,C)(2016,A)(2017,X)共3分

(一)定點經營

1、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

2、藥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

提示:供醫療、科學研究、教學使用的小包裝的上述藥品可以由“國藥監部門”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經營。

(二)定點批發企業必備條件

1、應當具備《藥品管理法》15條規定的藥品經營企業的開辦條件;

2、有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儲存條件;

3、有通過網絡實施企業安全管理和向藥監部門報告經營信息的能力;

4、單位及其工作人員“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5、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定點批發企業布局。

6、“麻藥和精一”的定點批發企業,還應當具有保證責任區域內供應能力,并具有保證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

(三)定點經營資格審批

1、“跨省”級從事“麻藥和精一”批發業務的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國藥監部門”批準,并予以公布。

2、“本省”級區域內從事“麻藥和精一”批發業務的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批準,并予以公布。

3、“專門”從事“精二”批發業務的企業:經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批準。

提示: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

4、經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購銷

1、全國性批發企業

(1)購藥渠道: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藥和第一類精藥”。

(2)供藥方式:可以向區域性批發企業,或經批準可以向取得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經批準的其他單位銷售麻藥和精一。

提示:全國性批發企業向取得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藥和精一”,應當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批準。

2、區域性批發企業

(1)購藥渠道:可以從“全國性批發企業”購進麻藥和第一類精藥;

提示:經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批準,也可以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藥和精一”。

(2)供藥方式:可以向“本省級行政區域內”取得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藥和精一”;

提示1:特殊地理位置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取得“麻藥和精一”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的,應當經:企業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批準。

提示2:審批情況由負責審批的藥監部門在批準后“5日內”通報醫療機構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

(3)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因醫療急需、運輸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調劑麻藥和第一類精藥品,應當在調劑后“2日內”將調劑情況分別報: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備案。

3、銷售配送要求

(1)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藥和精一”,應當將藥品送至醫療機構。

提示:醫療機構不得自行提貨。

(2)企業銷售出庫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允許購貨單位自提,須由供貨企業將藥品送達醫療機構庫房或購買方注冊的倉庫地址。

(3)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所零售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應當由本企業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五)零售規定

1、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

2、禁止使用現金進行“麻藥和精藥”交易。

提示:個人合法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除外。

3、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監部門”批準:實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

4、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

5、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提示: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6、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7、罌粟殼:必須憑蓋有鄉鎮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公章的醫生處方配方使用,不準生用,嚴禁單味零售,處方保存3年備查。

考點五、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2015,B)(2017,C) (2017,C)共3分

(一)使用審批

1、生產企業使用“麻藥和精藥”審批

使用單位 品種 審批機關 供給單位
(1)生產普通藥品單位 麻藥和精一 “省級藥監部門”匯總報“國藥監部門”批準后 定點生產企業
(2)生產普通藥品單位 精二 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 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
(3)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油漆等非藥品生產企業 咖啡 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批準 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
(4)科研、教學使用 麻藥和精藥 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批準 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

2、印鑒卡取得

(1)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麻藥、第一類精藥購用“印鑒卡”。

(2)設區的市級衛生主管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監部門,并報“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3)“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二)印鑒卡管理

1、申請印鑒卡的必備條件

(1)有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相關的“診療科目”;

(2)具有經過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培訓的、“專職”從事麻藥和第一類精藥管理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3)有獲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4)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2、《印鑒卡》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醫療機構應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3、當《印鑒卡》中醫療機構:(1)名稱;(2)地址;(3)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負責人);(4)醫療管理部門負責人;(5)藥學部門負責人;(6)采購人員等項目發生變更時,醫療機構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4、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機構變更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印鑒卡》變更手續,并將變更情況抄送所在地同級“藥監部門、公安機關”,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三)處方資格及處方管理

1、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

提示:麻藥和精藥專用處方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2、對“麻藥和精一”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并予以登記;

提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藥。

3、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

4、麻醉藥品(精一)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精二)處方至少保存“2年”。

(四)醫療機構借用及配制的規定

1、借用

(1)醫療機構搶救病人急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而本醫療機構無法提供時,可以從“其他醫療機構或者定點批發企業”緊急借用;

(2)搶救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將借用情況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監部門和衛生部門”備案。

2、配制麻藥和精藥制劑:應當經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批準。

提示:醫療機構配制的麻藥和精藥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考點六、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儲存與運輸(2015,B)(2015,B)(2016,C)(2016,B)共4分

(一)麻醉藥品與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儲存

1、專庫儲存

(1)專庫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安裝專用防盜門,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②具有相應的防火設施;

③具有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應當與公安機關報警系統聯網。

(2)全國性批發企業經“國藥監部門”批準設立的藥品儲存點應當符合前款的規定。

(3)麻醉藥品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將麻醉藥品原料藥和制劑“分別存放”。

2、儲存管理制度

(1)麻藥藥用原植物種植、定點生產、全國性批發和區域性批發企業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專庫。

(2)專庫或者專柜儲存制度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
①應當設立專庫或專柜儲存麻藥和第一類精藥
②專庫應當設有防盜設施并安裝報警裝置
③專柜應當使用保險柜
④專庫和專柜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①應當在藥品庫房中設立獨立專庫或專柜儲存第二類精藥
②建立專用賬冊
③實行專人管理

(3)儲存使用麻藥和第一類精藥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管理工作,并建立儲存麻藥和第一類精藥的專用賬冊。

提示:藥品入庫雙人驗收,出庫雙人復核,做到賬物相符。

(4)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于5年”。

3、不合格處理

(1)對因破損、變質、過期而不能銷售的“麻藥和精藥”品種,應清點登記造冊,單獨妥善保管,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藥監部門”申請銷毀。

(2)藥品銷毀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藥監部門”批準,并在其監督下銷毀。(3)藥品銷毀應有記錄并由監銷人員簽字,存檔備查,企業或使用單位不得擅自處理。

(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運輸管理

1、運輸管理

(1)托運或者自行運輸麻藥和第一類精藥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簡稱運輸證明)。運輸第二類精神藥品無需辦理運輸證明。

(2)運輸證明應當由專人保管,不得涂改、轉讓、轉借。

(3)運輸證明有效期為1年。

(4)沒有運輸證明或者貨物包裝不符合規定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提示:《麻、精藥品》期限

(1)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一)處方保存期 至少3年
(2)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 至少2年
(3)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專用賬冊保存期限 不少于5年
(4)運輸證明(郵寄證明)有效期 1年
(5)《麻藥,第一類精藥印鑒卡》有效期 3年

2、郵寄的要求

(1)郵寄麻藥和精藥品,寄件人應當提交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郵寄證明。郵寄證明一證一次有效。

(2)郵政營業機構應當查驗、收存準予郵寄證明;郵寄證明保存1年備查;

(3)沒有準予郵寄證明的,郵政營業機構不得收寄。

(4)寄件人應當在詳情單貨品名稱欄內填寫“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字樣,詳情單上加蓋寄件單位運輸專用章。郵寄物品的收件人必須是單位,不得為個人。

3、企業間藥品運輸的信息管理

(1)定點生產、全國性批發和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運輸麻藥、第一類精藥,發貨人在發貨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報送本次運輸的相關信息。

(2)跨省市運輸的,收到信息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收貨人所在地的同級“藥監部門”通報。

(3)屬于在本省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收到信息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收貨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監部門”通報。

【例題-多項選擇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經營二類精神藥品的要求包括()。

A、實行專人管理 B、建立專用賬冊

C、設立獨立的專庫或專柜存儲 D、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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