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咨詢工程師《組織與管理》考點:《標準文件》合同條款主要內容
《標準文件》合同條款主要內容
(一)發包人的義務
1、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予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3、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4、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及批件
5、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6、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7、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組織竣工驗收
8、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承包人義務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3、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承包人應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6、承包人應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7、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實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
8、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
9、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
10、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
監理人職責:一是作為發包人的代理人,負責發出指示、檢查工程質量、進度等現場管理工作。二是作為第三方,負責商定或確定有關事項,如單價的合理調整、變更估價、索賠等。
(六)合同價款管理條款
1、變更
變更的估價原則: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的估價原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單價;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總監理工程師會同合同雙方共同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總監理工程師會同合同雙方共同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2、價格調整
(1)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價格調整方式: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
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若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承包的或工期不超過12個月的,合同價格不進行調整。
若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按價格調整公式進行調價的,還應約定調價的頻率,一般每年調整一次,當年不做調整。
3、計量與支付
發包人在承包人發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后28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暫停施工28天內發包人仍不支付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賠。
質量保證金通常為合同價的5%,在每次進度付款中按10%扣留,直至合同價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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