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輔導: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
更新時間:2013-07-24 14: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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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輔導: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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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必須要是2人―200人為發起人,必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不必然是中國人)。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500萬元)。發起設立的,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3.股份發行及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公司住所的變更,須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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