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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2-06-21 09:02:18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918收藏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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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規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保障相關人員具備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道德品行和專業能力,促進證券公司合規穩健經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制定本規則。

證券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保障相關人員具備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道德品行和專業能力,促進證券公司合規穩健經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道德品行、專業能力、執業行為等的管理,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證券公司相關人員。

本規則所稱從業人員是指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和相關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及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融資融券、證券自營、證券做市交易、證券資產管理等業務和相關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踐行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堅持依法合規、誠實守信、嚴謹專業、勤勉盡責、廉潔自律開展證券業務。

第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法依規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實施自律管理,強化道德品行、專業能力、執業行為管理,建立執業登記和執業聲譽管理體系。

第二章 執業要求

第五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符合《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從業條件和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業務規范等要求,品行良好,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證券經紀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保薦代表人及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還應當符合相應的規定要求和從業條件。

第六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證券公司為存在效力期限內違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負面執業聲譽信息的人員進行登記時,應當提供道德品行情況說明,說明其符合品行良好要求及針對其違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負面執業聲譽信息有關情況加強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證券業務專業知識,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等。證券投資顧問還應當熟練掌握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的法律、財務管理、證券投資等專業知識;證券分析師還應當熟練掌握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相關的法律、會計、財務管理、證券估值等專業知識;保薦代表人還應當熟練掌握保薦業務相關的法律、會計、財務管理、稅務、審計等專業知識;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還應當熟練掌握有關規定要求的專業知識。

第三章 水平評價測試與培訓

第八條 協會組織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和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

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分為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和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評測擬任證券公司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是否熟練掌握證券業務專業知識,達到相應專業能力水平,測試內容包括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等。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在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的基礎上,分別評測擬任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保薦代表人等是否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達到相應專業能力水平,包括證券投資顧問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證券分析師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保薦代表人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等。

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分為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和專項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評測擬任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專項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評測擬任證券公司合規負責人等對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等的熟悉程度,包括合規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等。

第九條 證券公司可以要求擬任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參加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并達到基本要求。不參加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的,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十條規定。

證券公司可以要求擬任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保薦代表人等參加相應的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并達到基本要求。不參加專項業務水平評價測試的,應當相應符合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者《證券公司保薦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可以要求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參加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并達到基本要求。不參加一般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的,應當符合《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可以要求擬任合規負責人等參加專項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并達到基本要求。不參加專項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的,應當相應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十條 擬任證券公司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不參加一般業務水平評價測試的相應科目測試:

(一)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可以不參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測試;

(二)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試、國家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資格考試、特許金融分析師(CFA)資格考試等考試之一,或者在國家有關部門、科研院所、高等教育機構等單位從事經濟、金融研究或者管理相關工作8年以上的,可以不參加金融市場基礎知識測試;

(三)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擬任證券投資顧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不參加證券投資顧問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

(一)取得國家注冊會計師或者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或者特許金融分析師(CFA)資格;

(二)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相關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經濟、金融、會計等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且未受過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行政監管措施、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

(三)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擬任證券分析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不參加證券分析師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測試:

(一)取得國家注冊會計師或者注冊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或者特許金融分析師(CFA)資格;

(二)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相關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且未受過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行政監管措施、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

(三)在國家有關部門、科研院所、高等教育機構從事經濟、金融研究工作8年以上;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持續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法律法規、宏觀政策、職業道德及與所從事證券業務相關的理論、專業技能等。培訓學時根據相關人員執業情況、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情況、處罰處分措施情況、誠信情況、其他執業聲譽情況及為行業發展、履行社會責任作出貢獻情況等實行差異化管理。

具有境外相關資質并通過簡化程序、特別程序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保薦代表人等的人員,應當在完成登記后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相應的專項業務法規培訓。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由所在證券公司按照規定向協會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登記類別包括一般證券業務、證券經紀人、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咨詢(證券分析師)、保薦代表人等。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人員實際崗位、從事的業務類別和相應要求進行登記,同一人員只能登記為一個類別。

第十六條 登記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情況、從業經歷及相關情況、誠信情況及其他執業聲譽情況等。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相關人員從事證券業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將經公司審核合格的登記信息提交至協會進行登記。登記信息完備且符合規定的,協會于5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并生成唯一登記編號。登記信息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八條 登記人員從事的業務類別發生變化的,證券公司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登記人員離職的,證券公司應當自勞動關系或者委托代理關系解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注銷登記。

登記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受到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相當的紀律處分等不再符合從業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注銷登記。證券公司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協會可以直接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協會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執業過程進行動態管理,持續記錄其執業情況、培訓情況、違法違規行為、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罰處分措施情況、誠信情況、內部懲戒情況、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及其他執業聲譽情況等,并予以公示。有關信息可來源于中國證監會、行業自律組織、證券公司,以及執業檢查、舉報投訴等渠道。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報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有關信息,包括登記信息、執業信息、培訓信息、誠信信息、內部懲戒信息、履行社會責任信息、其他執業聲譽信息及協會規定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有關信息形成或者知悉有關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有關信息發生變化的,證券公司應當自發生變化或者知悉發生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報送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信息報告制度或者機制,要求相關人員及時向公司報告其有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確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知曉公司向協會報送的其有關信息。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對證券公司報送的其有關信息的準確性、有效性、合法性等有異議的,應當與證券公司協商或者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協商結果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結果對有關信息進行相應變更。

第二十四條 協會按照相關規定將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有關信息與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單位共享。

證券公司對擬聘人員是否符合從業條件進行審慎調查時,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向協會查詢擬聘人員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作為管理員負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登記管理和信息報送相關工作。管理員應當熟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業務規范等,熟練使用從業人員管理平臺的各項功能,按照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登記管理工作;

(二)負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信息報送工作;

(三)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提供相關咨詢;

(四)與協會保持日常工作聯系;

(五)其他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相關的工作。

證券公司須向協會報送管理員有關信息,并應當將管理員的姓名、聯系方式、電子郵箱、工作部門、職務崗位等信息在公司內部公開。證券公司更換管理員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更新管理員有關信息。

第六章 執業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憲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自律規則、業務規范、公司制度,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職業聲譽和行業聲譽,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忠實、專業、審慎地履行對公司和客戶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執業質量,并恪守下列基本執業行為規范:

(一)遵守廉潔從業相關規定,落實廉潔從業各項要求;

(二)在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遵循客戶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客戶原則,有效防范利益沖突;

(三)在推薦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要求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向客戶推薦合適的產品或者提供適當的服務,按照規定披露有關信息和揭示相關風險,進行相應的投資者教育;

(四)遵守相關業務規定,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及其交易信息,保證客戶資產安全和信息安全;

(五)公平進行業務競爭,自覺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六)依法依規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客戶信息及監管調查信息、反洗錢保密事項等非公開信息。在客戶服務結束、崗位變動或者離職后,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保密義務;

(七)遵守反洗錢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洗錢活動;

(八)拒絕執行證券公司或者其管理人員發出的涉嫌違法違規的指令,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司合規負責人或者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九)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業務規范等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范。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直接或者間接參與非法證券活動,或者以介紹客戶、業務培訓、提供通道等形式協助、教唆他人從事非法證券活動;

(二)直接或者間接輸送不正當利益、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不正當交易;

(三)采用誘導、脅迫、欺詐、隱瞞等不正當手段誘使客戶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或者向客戶違規承諾收益、承諾承擔損失;

(四)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五)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在證券公司同類或者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或者違規從事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執業的活動,或者從事與所在證券公司、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六)貶損同行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七)侵占、挪用客戶資產,或者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八)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或者泄露相關信息;

(九)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

(十)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證券或者違規為客戶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十一)持有、買賣、收受法律禁止持有、買賣、收受的證券,或者其他違規從事投資的行為;

(十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十三)發表不當言論、違反公序良俗等損害職業聲譽、行業聲譽的行為;

(十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證券公司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十五)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證券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業務規范等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證券公司管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聘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前,應當對其從業經歷、執業情況、誠信情況、違法違規情況等進行審慎調查,保證其符合任職條件和從業條件。證券公司聘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后,應當保證其在執業期間持續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業務規范等要求。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自律規則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制度或者機制,形成完善的招聘管理、培訓管理、薪酬管理、考核管理、檔案管理、投資行為管理、執業行為管理、廉潔從業、內部問責等制度或者機制。

證券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協會報送上一年度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內部問責情況、激勵約束機制執行情況、投資行為管理和廉潔從業制度執行情況等。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內部制度中明確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道德品行的有關要求,強化職業道德約束,在人員聘用、考核、晉升時應當考察其道德品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為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完成培訓提供必要的條件,督促其按要求完成培訓,確保其及時獲悉與其崗位職責及所從事業務相關的規定與要求,保障其持續具備從事業務所需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管理和監督,明確執業行為規范和問責措施,搭建自上而下、覆蓋全員的執業行為管理責任體系,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規范執業的相應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出現違反執業行為規范等違規行為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進行自查,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八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人員名單分類機制,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執業情況、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情況、處罰處分措施情況、誠信信息、其他執業聲譽信息等,建立并公布最近三年受過中國證監會或者行業自律組織有關處罰處分措施的人員名單、保薦代表人等專項業務人員綜合執業信息分類名單及協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名單,強化人員分類管理和聲譽約束。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執業案例示范、警示機制,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執業情況、處罰處分措施情況等,推廣執業正面典型、通報執業負面案例。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差異化管理機制,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執業情況、專業能力水平評價情況、處罰處分措施情況、誠信信息、其他執業聲譽信息等對其實施差異化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有針對性地安排檢查對象、頻率和內容,對持續培訓學時作出差異化安排等。

第三十六條 協會建立即時響應實施機制,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違反執業行為規范、損害行業聲譽等情形,采取約談、要求回應、聲明、啟動自律調查程序等方式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協會對證券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執行本規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根據投訴、舉報等對違反本規則情況進行調查。證券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和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提供。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對證券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業務規范等要求情況;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及機制的建設及執行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水平評價測試情況;

(四)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登記管理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合規情況;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信息報送情況;

(七)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培訓情況;

(八)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有關材料保管情況;

(九)管理員履行相關職責情況;

(十)協會認為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出現以下情形的,協會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合理區分證券公司責任與個人責任,可以對證券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其中第一項至第八項等違規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紀律處分:

(一)聘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

(二)未按照要求制定或者未有效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或者機制;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董事長、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登記;

(四)水平評價測試或者登記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不符合有關規定;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出現發表不當言論、違反公序良俗等損害職業聲譽、行業聲譽的行為;

(七)未按照規定報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信息或者報送的信息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等要求;

(八)不配合、阻撓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妨礙協會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或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材料,妨礙協會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自律管理職責;

(九)培訓不符合有關規定;

(十)未妥善保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有關材料;

(十一)管理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推諉責任;

(十二)其他違反本規則的行為。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聘用存在效力期限內違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負面執業聲譽信息的人員,如證券公司未切實履行有關監督管理措施,協會將視情形對證券公司采取自律措施。

證券公司驗證專業能力水平的保薦代表人等人員,如其在執業過程中發生與專業能力相關的業務風險、違規違紀等問題,協會將視情形對證券公司采取自律措施。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管理員的管理和培訓,并為管理員履行工作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管理員按規定開展工作。

管理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為履行職責的,協會可視情形要求證券公司更換管理員,證券公司應當自收到更換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換。

第四十二條 協會在自律管理中發現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依法移交中國證監會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通過考試、取得資格,均是指有效的考試成績、資格。

第四十四條 《監督管理辦法》等監管規定及自律規則、業務規范明確比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的人員,適用本規則。

第四十五條 被證券公司聘用的具有境外相關資質的人員,其水平評價測試、登記等相關事項,可以根據有關政策及安排辦理。

第四十六條 水平評價測試、培訓的具體規則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在證券公司或者《監督管理辦法》等監管規定及自律規則、業務規范明確人員管理比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的機構依法從業,但不符合有關從業條件的,應當自《監督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符合相應的從業條件,并按照規定在協會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關于實施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香港專業人員申請內地證券從業資格的程序》《關于完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發布<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暫行辦法》《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從事經紀業務營銷活動人員資格管理的通知》《關于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注冊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關于加強從業人員執業注冊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注冊管理有關事宜的補充通知》《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關于進一步完善保薦代表人管理的通知》《關于調整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臺灣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和申請執業證書有關事項的公告》《關于證券業從業人員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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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3月1日起,《證券法》已將“從業人員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修改為“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備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也相應地調整為事后登記管理。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考查證券從業人員專業能力的水平評價類考試。2022年面向社會的考試較去年減少一次,但面對行業的考試新增了三次,您如果入職需要,請與擬供職公司聯系,請公司為您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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