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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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
公司的組織機構是公司基于正常運行的需要,根據法律規定于公司內部設立的相關職能機構。
(一)一般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二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除設立上述機構外,還要設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
(二)證券公司組織機構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證券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健全下列組織機構:
1.獨立董事
證券公司可以設獨立董事。
【提示】證券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在本證券公司擔任董事會外的職務,不得與本證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2.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其董事會應當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
【提示】證券公司董事會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委員會負責人由獨立董事擔任。
3.董事會秘書
4.行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
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其名稱、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該機構的成員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合規負責人
合規負責人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決定聘任,并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合規負責人不得在證券公司兼任負責經營管理的職務。
合規負責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向公司章程規定的機構報告,同時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證券公司解聘合規負責人,應當有正當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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