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證券從業資格《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知識點: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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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權限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査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査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査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査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査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査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査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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