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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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1)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2)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3)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4)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5)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6)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二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自覺接受所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約定的義務,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
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2)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3)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4)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5)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6)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7)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8)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9)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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