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監事會行使職權
更新時間:2020-06-04 15:30:0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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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監事會行使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注意】
1.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應當占1/3由職代會選舉。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3.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4.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5.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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