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IPO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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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IPO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1.總則:適用在境內創業板IPO的股票。
2.發行條件
| 主板 | 創業板 |
| 依法設立、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依法設立、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 最近2年連續盈利,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
|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 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
3.發行程序(主板上市申請的核準程序,創業板與主板基本一致)
申報、受理、初審、預披露、發審委審核、決定
1)申報:發行人按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2)受理: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3)初審: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申請文件初審。
4)預披露: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于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5)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6)決定: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4.信息披露
5.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發審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核工作
中國證監會于2006年5月發布實施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2009年5月13日修訂)。設立: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委,發審委是主板和創業板發審委的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
發審委的構成和職責
①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老師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5名。創業板35名,證監會5名。主板、創業板和并購重組委員不得互相兼任。
②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1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
③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第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第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第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第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④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第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第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第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第四,兩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后,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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