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筆記: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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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筆記: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
1、《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違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予以處罰,具體詳見該條例“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中“第七節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
2、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的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違反《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情況依法釆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核準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中國證監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予以處罰,具體詳見本書“第二章證券經營機構管理規范”“第五節從業人員管理”的相關內容。
(二)監管措施
1、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證券公司開立客戶賬戶規范》的有關規定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組織對證券公司執行該規范的情況進行執業檢査。對違反該規定的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釆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并記入其誠信檔案;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況對其釆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或取消協會授予的業務資格、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并記入其誠信檔案。
2、中國結算發布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
對違反該規則的開戶代理機構及其網點,中國結算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或終止開戶代理機構或網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終止開戶代理機構或網點的開戶代理業務資格、提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釆取相關監管措施等自律管理措施,并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分部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會員管理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
對于會員違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有權釆取責令改正的自律措施,并視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在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開譴責、暫停或者限制交易、取消交易權限、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措施。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釆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可視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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