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四章第一節講義: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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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證券市場典型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責任
第一節證券一級市場
一、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認定及法律責任(熟悉)
1.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的特征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②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為擅自公開發行證券。
2.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特征
(1)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若采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的,則構成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亦構成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3)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證監會核準,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亦構成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3.法律責任
《刑法》規定,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改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證券法》規定,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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