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第七節講義:股票質押式與約定式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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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七節證券公司信用業務
三、股票質押式回購、約定式回購、質押式報價回購業務(熟悉)
(一)股票質押式
1.概念
股票質押式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并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2.主要規則
(1)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的股票質押回購風險控制機制,根據相關規定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業務規模。
(2)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入方資質審查制度,對融入方進行盡職調查,調查內容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財務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擔保狀況、融資投向、風險承受能力等。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者從事貸款、私募證券投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個人借貸等業務的其他機構,或者前述機構發行的產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上交所認可的情形除外。
(3)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開募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作為融出方參與股票質押回購。
(4)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的規定,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以下簡稱《業務協議》)。證券公司代理進行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申報的,應當依據所簽署的《業務協議》、基于交易雙方的真實委托進行,未經委托進行虛假交易申報,或者擅自偽造、篡改交易委托進行申報的,證券公司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5)《業務協議》應明確約定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于其在證券公司指定銀行接受開立的專用賬戶,并用于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用于下列用途:投資于被列入國家相關部委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或者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進行新股申購;通過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買入上市交易的股票;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融入資金違反前款規定使用的,《業務協議》應明確約定改正措施和相應理或后果。
3.風險管理
(1)證券公司應當對股票質押回購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2)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股票質押回購與有可能形成沖突的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隔離。
(3)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的,單一證券公司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融出方的,單一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的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于約定數值,補充質押導致超過上述比例或超過上述比例后繼續補充質押的情況除外。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標的證券的風險管理,在提交交易申報前,應通過中國結算指定渠道查詢相關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檢查控制,該筆交易不得導致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超過50%。因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于約定數值,補充質押導致超過上述比例或超過上述比例后繼續補充質押的情況除外。
(4)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
(5)《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第64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標的證券管理制度,在本辦法規定的標的證券范圍內確定和調整標的證券范圍,確保選擇的標的證券合法合規、風險可控。以有限售條件股份作為標的證券的,解除限售日應當早于回購到期日。
(6)《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第66條規定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的,在相關業績承諾履行完畢前,證券公司不得允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融出方參與相應股票質押回購;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參與相應股票質押回購的,應當切實防范因融入方履行業績承諾股份補償協議可能產生的風險。
(7)《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第68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股票質押回購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根據監管要求和自身財務狀況,合理確定總體規模、單一客戶、單一證券交易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
(8)《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第65-67條規定,融出方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可通過證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信用增級措施保障融出方權益。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暫停或恢復單一標的證券用于股票質押回購。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票進行股票質押回購的,不得違反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4.異常交易處理
(1)異常情況包括:①質押標的證券、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②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④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權限;⑤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⑥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發生異常情況的,交易各方可以按《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約定的以下方式處理:①提前購回;②延期購回;③終止購回;④上交所認可的其他約定方式。
5.違約處置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第78條規定,融入方違約,根據《業務協議》的約定須處置質押標的證券的,對于無限售條件股份,通過上交所進行處置的,交易各方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等關于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按以下程序處理:
(1)證券公司應及時通知交易雙方并報告上交所。
(2)T日證券公司根據《業務協議》約定,向上交所交易系統提交違約處置申報;
(3)T日違約處置申報處理成功后,T+1日起證券公司即可根據《業務協議》的約定處置標的證券,賣出成交后,證券公司應當在當日根據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交申報數據,處置所得優先償付融出方;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業務協議》的約定將償付資金劃付到融出方對應的賬戶。
(4)違約處置后,證券公司應向上交所提交終止購回申報。質押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如有剩余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終止購回申報解除剩余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的質押登記。
(5)違約處置完成后,證券公司向上交所、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提交違約處置結果報告。
對于仍處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條件股份,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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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約定式購回業務
1.主要規則
(1)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的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風險控制機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業務規模。
(2)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及與客戶的約定向上交所綜合業務平臺的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系統進行申報,由交易系統予以確認。
(3)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上交所成交結果已經辦理或正在辦理的證券登記和資金劃付等業務。
2.風險管理
(1)證券公司開展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2)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與有可能形成業務沖突的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
(3)證券公司應當對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4)證券公司應當對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進行盯市管理,監控標的證券的市場風險。
(5)《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根據監管要求和自身財務狀況,合理確定總體規模、單一客戶、單一證券和單筆交易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
3.異常情況處理
(1)異常情況包括:①證券公司專用證券賬戶或其中的證券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②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限;③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④客戶資金賬戶或證券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⑤標的證券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⑥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待購回期間或購回日,發生異常情況的,證券公司與客戶可以按約定的以下方式處理:①提前購回;②延期購回;③證券公司向上交所申報終止購回,并與客戶協商處理;④上交所認可的其他約定方式。
4.違約處置
(1)《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第47條規定,因客戶原因導致購回交易或證券、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證券公司應當于次一交易日報告上交所,并與客戶協商延期購回。協商不成或無法延期購回的,按以下程序處理:①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上交所申報終止購回。②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客戶,按照《客戶協議》約定協商處置該筆購回交易所涉全部標的證券。③證券公司與客戶就違約處置事宜協商一致的,應當向上交所提交雙方共同簽署的違約處置申請,證券公司還應當提交承諾書和合規意見書等相關材料。證券公司與客戶就違約處置事宜無法協商一致,或無法通過《客戶協議》約定的方式與客戶取得聯系的,可通過訴訟或仲裁等途徑解決。④證券公司提交的違約處置申請及相關材料形式完備的,上交所根據其違約處置申請通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標的證券劃轉至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賬戶;⑤證券公司在標的證券劃轉至自營賬戶的下一交易日起,按照《客戶協議》約定賣出全部標的證券,以抵償客戶應付金額,剩余金額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處理;⑥違約處置完成后,證券公司應當將違約處置結果向上交所備案。
(2)《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第48條規定,因證券公司原因導致購回交易或證券、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應當于次一交易日報告上交所,并與客戶協商延期購回。證券公司無法延期購回或客戶不同意延期購回的,按以下程序處理:①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向上交所申報終止購回。②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客戶,并與其按照《客戶協議》的約定協商處理。③違約處置完成后,證券公司應當將違約處置結果向上交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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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質押式報價回購業務
1.主要規則
(1)證券公司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向上交所交易系統申報其與客戶已經達成的真實交易意向,不得擅自偽造、篡改或進行虛假申報。
(2)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依據交易所成交結果已經辦理或正在辦理的相關登記結算業務。
(3)《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報價回購證券交易風險控制機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和控制報價回購業務規模,并向上交所報備。上交所對證券公司的報價回購業務規模實行總量控制。
(4)《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格式向上交所綜合業務平臺的報價回購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申報本公司的報價,并代客戶申報接受報價的委托,交易系統對雙方的申報按相關規則予以成交確認,并將成交結果發送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上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為報價回購的初始交易與購回交易提供相應的證券質押登記和資金劃付等業務處理服務。
2.風險管理
(1)證券公司開展報價回購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2)證券公司應建立運行高效、控制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制定科學合理、切實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3)證券公司應當對報價回購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4)證券公司應當對報價回購業務進行盯市管理,監控市場風險及提前做好當日資金劃付安排。
3.異常情況處理
(1)異常情況包括:①證券公司質押專用賬戶中質押券或質押現金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的;②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報價回購業務權限的;③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的;④客戶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的;⑤質押券中的債券到期的。
(2)發生異常情況第①、②、③項情形的,證券公司應及時通知客戶。
(3)上述異常情況導致證券公司違約的,還應當按約定向購回交易受影響的客戶承擔違約責任。
4.違約處置
《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第55條規定,因客戶原因或證券公司原因導致初始交易、到期購回或提前購回的交易或資金劃付無法完成的,違約方按《客戶協議》承擔違約責任,并由證券公司與客戶按照約定自行辦理資金結算。
(四)信用業務的監管措施及法律責任
1.《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84條規定,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1)未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
(2)推薦的產品或者服務與所了解的客戶情況不相適應。
(3)未按照規定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并以書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資風險。
(4)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或者未在與客戶簽訂的業務合同中載入規定的必備條款。
(5)未按照規定編制并向客戶送交對賬單,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并有效執行信息查詢制度。
(6)未按照規定存放、管理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85條規定,證券公司未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86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1)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違反規定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2)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違反規定動用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申請、指令予以同意、執行。
(3)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現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被違法動用而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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