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第二節講義:向社會公眾開展證券投資
編輯推薦: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三章講義匯總
第三章證券公司業務規范
第二節證券投資咨詢
五、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向社會公眾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的有關規定(掌握)
(1)任何機構或個人從事就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走勢,投資證券的可行性,以口頭、書面、電腦網絡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形式向公眾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的業務,必須先行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或者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執業證書。
(2)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活動必須客觀公正、誠實信用。①不得以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為依據向客戶或投資者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預測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走勢或者就投資證券的可行性進行建議時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不得主觀臆斷。②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投資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詢服務產品不得有建議投資者在具體證券品種上進行具體價位買賣等方面的內容。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不得參加媒體等機構舉辦的薦股“擂臺賽”、模擬證券投資大賽或類似的欄目或節目。④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有權拒絕媒體對其所提供的稿件進行斷章取義、做有損原意的刪節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將其稿件以書面形式保存3年。⑤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向公眾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投資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詢服務時,須先行取得所在機構的同意或認可。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與自身有利害沖突的下列情況下應當進行執業回避:①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開發行證券的企業的承銷商或上市推薦人及其所屬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包括自有關證券公開發行之日起18個月內調離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不得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刊登或發布其為客戶撰寫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機構和個人名義等方式變相從事前述業務。②證券公司的自營、受托投資管理、財務顧問和投資銀行等業務部門的專業人員在離開原崗位后的6個月內不得從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知悉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有關證券有利害關系時,不得就該證券的走勢或投資的可行性提出評價或建議。④中國證監會根據合理理由認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預測證券品種的走勢或對投資證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議時,應明確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或推薦的證券是否有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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