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第六節講義:期貨監督管理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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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第六節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五、期貨監督管理的基本內容(熟悉)
1.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需要履行的職責包括:
(1)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權。
(2)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3)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制定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5)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6)對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對違反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8)開展與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知識鏈接】其他職責
(1)國家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的需要,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2)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客戶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以及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遵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3)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2.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的措施
(1)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交割倉庫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做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期貨交易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7)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3.安全存管監控制度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客戶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以及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遵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4.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對期貨公司的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境內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等業務規模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監管指標做出規定;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條件、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保證金存管、關聯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知識鏈接1】行政監管措施
(1)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①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②停止批準新增業務。③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④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⑤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⑥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⑦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2)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期貨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者接管等監管措施。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對該期貨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以下措施:①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②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3)期貨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責令其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
在股東按照前款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4)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5)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應當滿足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
(6)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者股權被凍結或者用于擔保,以及發生其他重大事件時,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知識鏈接2】受監管主體的義務
(1)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業務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必要時,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交割倉庫,以及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報送相關資料。
(2)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3)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向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等市場相關參與者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當遵守期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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