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第四章考點歸納1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理論
①刑事犯罪
犯罪
犯罪的特征
刑罰
犯罪構成
刑事責任
②安全生產犯罪
執行主體:法定的司法機關(公檢法)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犯罪及其刑事責任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不報、謊報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觀方面體現為故意
三、關于礦山生產安全犯罪適用《刑法》的司法解釋
(一)礦山生產安全犯罪主體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事故罪的定罪標準(P101)
(三)疑難問題的法律適用依據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五)量刑情節的規定(P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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