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第二章考點歸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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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重視和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權,是貫穿《安全生產法》的主線。
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建議權 (第45條)
安全管理的批評、檢舉、控告權 (第46條)
安全保障權:
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 (第46條)
第)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第47條)
享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賠償請求權) (第48條)
知情建議權: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批評檢控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享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①遵章守紀、服從管理的義務
②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義務
③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④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1.下述中哪一項不是從業人員的權利?
A.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B.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C.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后享受工傷社會保險;
D.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
答案:B
2.下述中哪些是從業人員的義務?
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
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③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④發現事故隱患,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A.①③;
B.①②;
C.③④;
D.②④。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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