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生產管理》知識點(5)
第二節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lesson$
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原則要求
事故報告是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事故發生后,及時、準確、完整地報告事故,對于及時、有效地組織事故救援,減少事故損失,順利開展事故調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都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工作做出了嚴格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對事故的報告作出了如下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責任
《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都明確規定了事故報告責任,下列人員和單位負有報告事故的責任: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
(二)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事故單位負責人既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任,又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的責任,即事故報告是兩條線,實行雙報告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既有向上級部門報告事故的責任,又有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的責任。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單位負責人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時間要求報告事故: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的級別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且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3.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四)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
(一)報告事故應當包括的內容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事故現場情況,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經采取的措施等。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還應當及時補報。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應當包括單位的全稱、所處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生產經營范圍和規模、持有各類證照的情況、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近期的生產經營狀況等。對于不同行業的企業,報告的內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但是應當以全面、簡潔為原則。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應當具體,并盡量精確到分鐘。報告事故發生的地點要準確,除事故發生的中心地點外,還應當報告事故所波及的區域。報告事故現場的情況應當全面,不僅應當報告現場的總體情況,還應當報告現場的人員傷亡情況、設備設施的毀損情況;不僅應當報告事故發生后的現場情況,還應當盡量報告事故發生前的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事故的簡要經過是對事故全過程的簡要敘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簡”。“全”就是要全過程描述,“簡”就是要簡單明了。但是,描述要前后銜接、脈絡清晰、因果相連。需要強調的是,由于事故的發生往往是在一瞬間,對事故經過的描述應當特別注意事故發生前作業場所有關人員和設備設施的一些細節,因為這些細節可能就是引發事故的重要原因。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對于人員傷亡情況的報告,應當遵守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做無根據的猜測,更不能隱瞞實際傷亡人數。在礦山事故中,往往出現多人被困井下的情況,對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要根據事故單位當班記錄,盡可能準確地報告。對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導致的建筑物的毀損、生產設備設施和儀器儀表的損壞等。由于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情況直接影響事故等級的劃分,并因此決定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后續重大問題,在報告這方面情況時應當謹慎細致,力求準確。
5.已經采取的措施
已經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單位負責人、已經接到事故報告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減少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和便于事故調查所采取的應急救援和現場保護等具體措施。
6.事故的補報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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